来源:法律部落2019-08-13 19:21
蒋巍巍律师
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一)单位临时工受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1、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
2、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单位临时工从事的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其工作具有“公务”性质,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构成受贿罪。
(二)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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