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14 09:01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对于单位行贿的,按照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财物总数额来认定行贿罪的数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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