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31 11:46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一)缓刑执行相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实践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监管考察不规范,造成缓刑执行犯脱管、漏管现象,表现有:
1、交付执行法律文书的送达不规范。
有的送达手续不完备,无送达签收、送达回执;有的送达法律文书和档案资料不全,缓刑罪犯家庭住址不清;一些异地作案的,其判决书、执行文书只送达犯罪地公安机关,而原籍公安机关因未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不了解罪犯情况,导致漏管,形成见档不见人、见人不见档,甚至人档都不见的现象。
2、法律文书送达与罪犯移送交接脱节。
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缓刑犯,法院只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看守所,而看守所依据法律文书将罪犯释放;对取保候审罪犯,一般宣告缓刑当庭释放,事后将法律文书寄给执行机关。这种人与法院文书相分离的交付方式,导致分部缓刑罪犯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当执行机关收到交付执行法律文书,缓刑罪犯有的已不知去向,形成脱管。
3、缓刑罪犯居住分散、流动性强,客观上给监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有的罪犯缓刑考察期间,违反规定,不经执行机关允许,擅自外出务工经商,长期脱离监管;有的迫于生计,虽经许可,但不按规定向执行机关报告活动情况,以致失控脱管。
4、缓刑考察效果不理想。
刑法对于具体的考察和配合方式没有规定,这就使得缓刑考察难以操作。
(二)针对缓刑执行相问题的相关对策:
1、规范交付执行程序。
应明确送达的行为模式,对与送达有关的问题进行严谨的规范。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执行机关为缓刑罪犯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罪犯被宣告缓刑的,应立即通知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宣告缓刑罪犯,除不可抗力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否则,视为无悔罪表现予以收监;送达应签回证,明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时限;明确未按规定送达的法律后果及责任追究,杜绝因法律文书送达、罪犯移交等环节发生的漏管、脱管现象。
2、建立缓刑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及交纳保证金制。
针对许多缓刑罪犯不报告便擅自外出、脱管失控、甚至在外地重新犯罪的问题,应建立缓刑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及交纳保证金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这一条文:缓刑犯释放前,要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相关规定参照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保证人的规定。
3、规范缓刑执行的管理和考察工作。
公安机关应建立缓刑罪犯管理台帐,详细记录缓刑执行罪犯活动情况、现实表现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到一人一档;基层派出所要落实专人,明确监管职责,严格规范缓刑罪犯的行为,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坚持经常性的考察、帮教;同时,要开展缓刑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配合社区居委会、农村基层组织、民调组织,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高缓刑执行工作的质量,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4、健全缓刑执行监督机制。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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