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5-30 17:23
刘容良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同一笔债,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为单独保证;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
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对债务承担按份保证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保证人之间没有内部关系。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彼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保证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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