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14 13:59
秦惠芳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于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妈妈们而言,在核算待遇时,与一胎的规定一样,都是结合本人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生育假”的天数、本人产假前工资等要素计发的。这些要素不变,计发办法也相同,生育保险待遇自然也不会减少。
还未解决问题?马上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当前律师在线 22704 人今日律师解答 51326 条
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湖北艺术律师事务所
擅长: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公司事务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事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伤害,房产汽车
首页找律师在线咨询电话咨询
copyright 2019 boolaw.com 京ICP备14008712号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
直接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律部落或falvbuluo;
保存二维码图片至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选取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