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09 22:07
蒋巍巍律师
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根据《动物检疫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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