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01 14:16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三)设施设备清单 ;
 ;(四)管理制度文本 ;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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