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5 21:34
黄浩律师
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
(一)挂靠公司转走业务款不是职务侵占犯罪。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将取得的业务转走的行为并不是职务侵占,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
2、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
3、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挂靠是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等情形,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条件。
(二)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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