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26 16:29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可以反悔。安置补偿协议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在逼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是没有效力的。
导致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况有:
一、非产权人代替签字的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只有房屋合法产权人才能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二、村委会统一代签并直接发放补偿款
被拆迁人没有委托村委会代理签字的情况下,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迁人委托了,也必须是有书面委托书才会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么这样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三、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很多时候拆迁方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因主体不适格,拆迁方没有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此协议签订后也无效。
四、威逼利诱、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胁迫签订补偿协议的
在现实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加快项目进度,不会给被拆迁户更多的考虑时间,所以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逼迫大家签字。比如:找社会人员骚扰、断水断电、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甚至以株连亲戚工作的方式威胁来威胁签字。
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常年卧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都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即使签字了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再次争取合理的补偿。
注: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再维权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有必要提醒大家:当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轻易签字。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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