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8-31 16:02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
第二,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
第三,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请求赔偿的基础是前面提到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和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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