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7 23:15
崔磊律师
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
如果不符合法定离婚理由,如长期家暴、分居两年、感情已经破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时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给予夫妻双方六个月的缓和期。若到期双方仍然难以共同继续生活,法院一般会认定感情已经破裂,判令离婚。
婚姻关系是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的基础,法律在保护当事人结婚及离婚自由的同时,也会考虑其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法院会给予当事人时间充分考虑。所以,如果双方感情不能认定为感情破裂,当事人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需要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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