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4-26 18:34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十四条规定:(1)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2)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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