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05 16:09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六)旅游、度假; ;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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