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5-17 14:19
刘容良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一般而言,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登记之前所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分别所有,还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对其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为共同共有,但也存在着个人所有的例外:
(一)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说租金,以及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治疗费用、补助费用等;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人仅为该子女的;
(五)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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