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1 20:55
黄浩律师
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 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 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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