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5-15 10:32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是违法行为,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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