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
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

来源:法律部落2019-09-24 15:01

秦惠芳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刑法》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坦白处罚原则,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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