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0 22:55
李小慧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写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一方无权分割。
婚后父母的出资必须是全款出资,如果只是部分出资,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仍然不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有财产。在父母全款出资的情况下,房产证必须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才算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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