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9-16 17:16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法》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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