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5-02 20:31
董欢欢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不一定。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且不动产登记上只有其个人的名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贷或者用其个人工资还贷,那么即使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另一方对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增值部分仍有权要求分割。如果房屋现在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不管婚前或者婚后买的,司法实践中,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所以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无疑是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截止到结婚时,该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婚后用一方或者双方工资还贷的,因婚后夫妻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使用工资还贷的部分以及其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仍有权分割,这本质上是对用于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部分的分割,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方以其住房公积金还贷,但是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一定时间累积产生的,结婚前积累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累积的,也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用一方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总额超出截止到结婚登记时其个人账户总额的部分,离婚时另一方仍有权分割。如果截止到离婚时,房屋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实践中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般会平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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