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4 10:17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应当予以没收的财产:
(1)违法所得:实施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及其孽息,如贪污、受贿所得等。
(2)涉案其他财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当予以没收的涉案其他财产。违禁品如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之表述,即是将该类财物严格限定于供犯罪所用且系本人所有的物品。虽是供犯罪所用,但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财物的,不在本程序规定的没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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