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宜兵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省-徐州市

所属律所: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地产开发 劳动人事
律师档案
执业证号:
13203201010634721
首次执业:
2010-01-01
律所地址:
律师简介:
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共党员,先后在国有企业、机关工作从事技术研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等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等职务。2007年企业改制后转做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合同物权、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案件。 执业以来,结合以往工作经历和人脉关系,坚持律师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在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合同物权、公司顾问、刑事辩护方面代理了大量案件,积累了诸多经验,成功代理了一些典型案件。 1、2009年代理张某与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经一审、二审诉讼,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该案被江苏省高级法院公报刊登作为法院裁判该类案件的指导案例。 2、2011年代理北海甲公司与徐州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乙公司未支付余款,已经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审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甲公司一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中院认为,一方面双方购销合同并未约定甲公司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于是判决撤销“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判项。 3、2012年代理的杨某与江苏某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经仲裁及一审、二审,最终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请求。 4、2013年代理杜某与被告陈某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杜某及任某将涉案房产赠与过户给杜某某的目的并非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到徐州市中级法院,中院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使人产生杜某某是涉案房产实际购买人的内心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2013年代理潘某与王某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该案中,因买卖双方特殊的亲属关系,在既无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及支付购房款凭证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内心确认,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判决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潘某及第三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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