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永发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南宁市
所属律所: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律师档案
- 执业证号:
- 14501200310766446
- 首次执业:
- 2003-01-01
- 律所地址:
- 广西南宁市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38层3808/3809青秀区东葛路118号(东葛路延长线与滨湖路交会)
- 律师简介:
- 简永发律师,刑法学博士,执业以来只办刑案,是广西第一个拥有全日制刑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的执业律师,曾经在南宁市检察系统担任副检察长职务,分管过反贪、公诉业务,熟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手段和应对技巧,有丰富的出庭应诉和辩护经验。具有深厚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基础,娴熟的刑事辩护技巧,精于法庭舌战,擅长法庭辩护。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大量的在广西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成功办理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为多名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当事人保住了性命;为多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成功的辩护,如区交通厅原副厅长、区计委原副主任廖某某、文某受贿案,防城港市原政法委书记、区国土厅原纪检组长罗某某、崔某某受贿案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最高法、最高检有广泛的同学人脉关系和司法资源。现在广西大学法学院兼任刑法学教授。
具有完整的法律学习研究经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研究功底: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本科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研究生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刑法学博士学位。近几年来,在全国法学核心期刊《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求索》、《学术界》等期刊共发表了《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研究》、《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研究》、《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研究》、《财产性犯罪研究》、《洗钱犯罪研究》等二十几篇在区内外有影响的刑法学术论文,并撰写出版了《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研究》、《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两本刑法学学术专著。
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工作经验:曾在南宁市检察系统挂职担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分管过反贪、公诉工作;曾在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从事公诉和反贪工作,有丰富的刑事出庭公诉和反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侦查工作经验。现在广西唯一一家只办刑案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共办理二百多件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地办理,用尽法律手段和司法资源,为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争取到最好的法律效果,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其中在区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
[死刑改判死缓案]2010桂林市建筑包工头周某杀妻碎尸案,一审、二审均判被告人周某死刑立即执行,我担任被告人周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经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区高院最后对周某改判死缓。
[广西烟草系统系列贪腐案]2009-2011年前后,广西来宾、钦州、贺州等地的烟草局负责人受贿案件,经过我有效的辩护工作,被告人均获得了在法律量刑幅度内的最轻处罚。
[广西医科大图书馆建筑工程事故案]2011年广西医科大图书馆建筑工程倒塌事故案,2014年桂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事故案,我作为以上建筑事故案件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宾某、蔡某均获取保候审,最后均判缓刑。
[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廖某受贿系列案]2014年,在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廖某受贿系列案中,我作为廖某的妻子文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与检察院办案机关协调,最终文某获取保候审。
[东兴走私系列案]在2010年东兴张某走私系列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东兴海关刑事拘留,在我提出辩护意见后,防城港市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捕,但东兴海关不服,向防城港市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提起复议、复核程序,经过我的辩护工作,最后自治区检察院维护了对张某作出的不捕决定。
[无罪案]2014年,柳州市某机关单位会计周某,因其单位的出纳张某贪污挪用本单位的公款200多万元,检察院认为周某对本单位的现金监管不力,导致巨额国有财产的流失,从而以玩忽职守的罪名将周某起诉。我提出了被告人周某的职责仅限于其会计工作范围,不包含对出纳的行为进行监管,周某应无罪的辩护意见,经过开庭审理后,合议庭采纳了我的意见,准备对周某判处无罪,后检察院与法院沟通,撤回该案的起诉,对周某作不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