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房子 合同上写着2015年4月30日之前交房,但开发商到现在依然没有验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前期我以起诉过一次。2016年9月27日我们当地中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这次我又一次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赔偿2016年9月28日至今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但是开庭的时候忘记了出示 购房合同 上次的法院判决等证据 。现在主审法官说我这官司有很大可能会输,建议我撤诉,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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