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仍在哺乳期,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临时告知因公司经营困难要我签署自动离职协议。 当天我并没有签署。 2019年11月1日我继续到公司来上班,但公司已注销工作需要用到的内网、邮箱并且包括指纹打卡。2019年11月8日公司人事再次找我谈话,告知给我三个选择 1、赔偿俩月底薪 2 去公司投资的另外的一个公司上班,但工资不能按时发放 、 3 还在本公司做收尾工作 。 现求助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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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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