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有一套营业房,租给一个人,一年前签订的合同是租五年,现在一年到了以后,她不租了,合同上提出,不租的话,要提前两个月告知我们,但她并没有提前两个月告知,而且还在另一个地方租了更便宜的房子,我们也是最近才知道的,当初收了3000押金,现在租户有一些采暖费水电费没有缴清,金额小于3000,请问押金是可以不用还给她了吗?而且可以要求她缴清那些欠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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