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011年7月借给朋友65000元出借条并口头约定付银行利息。到2018年被告只还了10000元。2019年8月原告起诉到鞍山铁西法院。法庭法官联系被告时被告承认当初口头约定付银行利息的事实。现在原告被告双方都承认约定的事实,只是数量上有差异。但一审判决只支持讨要本金,不支持讨要利息,并且计息时间为2019年8月开始。对计息时间原告不服上诉可以吗?上诉理由是;双方都承认约定的事实。

2019-12-22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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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2 17: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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