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农民工在私企已经上班6年,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公司未给缴纳社保。在工作中受工伤,伤残十级。向法院起诉了一审法院判决按工伤赔偿79000元。公司上诉,二审判决只给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它补助共计2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金均未给。医疗补助金被公司扣除。因公司给个人上了人寿保险的意外伤害险所以法院认定不能有两份医疗赔偿。法院这样判合理吗?人寿保险医疗补助和工伤医疗补助是一样的吗?能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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