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提供了结婚证向人借钱,债权人起诉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对整个借贷关系在离婚后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我在庭审时(2018年2月)已作了申辩,法院以我无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判我须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债权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能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和二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归于我,是否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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