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异,男方得到抚养权,现子女为方便学业决定和同城的女方居住,男方出于个人原因发脾气(男方有意向与子女断绝关系且转让抚养权)并决定不会同子女前往报道且不交学费。其间,三个问题: 1 男方说过一句话,如果女方给男方10万块钱,他就可以转让抚养权,前往这句话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2 女方是否可以代缴学费且代替男方参加报道? 3 子女是否可以和女方共同居住? 麻烦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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