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亏损创业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培训)发布2016年8月发布公众号文章,于2019年1月被图片公司起诉文中一张图片侵权,要求赔偿5000块(该图片定价),否则上诉北京法庭。该图片公司确实存在,未提供图片著作权证明,图片由已离职股东发布,图片来源于15年12月某旅游网站,请问价格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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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侵犯著作权的,如果没有产生经济收益的,可作适当赔偿,5000元只能说不算太离谱,但贵公司在处理时应让其提供著作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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