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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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二合同符合善意制度原则,两份租赁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都均为有效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其原因为: 先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是一种以合同形式的占有,是一种合法的占有。 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权利为请求出租方交付房屋并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权利,该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他物权。 因此,未取得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依合同向出租方请求损害赔偿,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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