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6月,借给朋友12000元,打了一张欠条(非标板欠条,但签名处有指纹),多次向其索要,于2019年2月归还3000元,剩余9000元本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现在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利息我应当依据什么进行核算,还需要追讨其对我应尽的什么赔偿且依据什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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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约定利息的,可以不给,但是你可以从欠条日期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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