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用人单位于2019.5.1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工作时间问题,于2019.5.13双方协商撕毁劳动合同。可在2019.7.4日,用人单位说帮我交了4月和5月的社保,合计金额2400多月,让我赔偿,请问,我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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