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按上年度本单位平均工资×15年计算,(2004-2018)而且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之内给完,我单位工资只有2000元左右,这样每个人也就拿30000元,就和原单位没关系了。另外它一直拖欠各种保险(医疗社保失业),公积金也只按2%算,请问各位律师,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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