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前公司签了半年的劳动合同是从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合同,该合同现已到期,直至本月15日也未让我续签合同,同时也在本月15日时辞退我,谈判时说是会给予我合同到期后至1月15日的15天工资,但未提及辞退补偿,昨日经过电话沟通时就辞退补偿一事进行解释为——本人为合同到期不续约所以并非是辞退的情况所以也不能获得赔偿。事至此我想请问律师这种在没有续签的状况下继续为公司工作是否有劳动关系?如果有,能否算作被辞退?若算作被辞退的情况能否索要赔偿?请律师解答一下,谢谢您
2018-01-18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