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在厂里,今年是初八上班,我初六发信息给老板,老板没回,等初八老板回信息,说我那位置有人了,老板叫我换岗位,我今天发信息给老板,老板说已经不要人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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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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