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我三个月工资(目前仍在公司工作),去申请劳动仲裁,诉求中有一条为经济补偿,接待人员说我和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点不支持。根据劳动法第32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人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一下这个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如果向公司人事部快递解除劳动关系书(工作地点在外地),快递显示签收了即视为解除了劳动关系吗?快递的电子底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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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认识不签后咋呼具备法律效力,签收是告知,并不意味着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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