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宿州的我的案件一审胜诉对方上诉到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又胜诉,中院法官不顾事实现在又要给我改判,我是借款淮海公司的,有现金借条和现金收条,都盖有项目部公章,由于公司领导变更欠款迟迟没有给,有公司领导录音证明我确实借款用在这个工地啦,还有我的取款记录,有证人证言,有和我这个案件一起的别人的判决书,别人已经执行完啦,还有中院叫经办人项目经理到庭出庭记录也以承认借款事实,法官就说我没有转款记录,就要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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