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开办的酒店,但不是酒店法人,不是老板,只是打工的经理,07年2月到10月崔海龙向酒店供啤酒,和酒店约定次月结上月的账,但一直没有结,不是我和崔海龙联系的,也不是我打的收货单,18年10月,崔海龙起诉我,让还他货款15102元。请问:在此合同纠纷中我是合同当事人吗?次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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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对方起诉的被告错误,你不是适格的被告,酒店及其经营者才是本案的被告,而且部分的款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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