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张某、李某、陈某和吴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由张某担任。2017年7月8日,吴某与周某签订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吴某于同日分别向张某、李某和陈某发出拟转让股权给周某的通知书。李某、陈某于7月20日、7月26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吴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张某于7月10日收到通
回答数:3580好评数:1081
你好,可以完整描述您的案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30204 人今日律师解答 46324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