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和朋友合伙开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为三观原因,无法继续合作,本人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一。转让约定: 1、公司在合伙期间发生的利润我分文不要。 2、入股资金免息给股权受让人再使用一年。 3、股权转让后,我不再承担公司任何债务、管理责任。 现在,已经到了该支付期间,股权受让人以我在职期间协谈的业务存在严重债务未收回,要求用外债抵消我的转让金,是否合法。 因为受让人在经营期间,后期管理混乱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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