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商场档口(小吃),四月一日出兑成功。合同都是自愿签的!一共就三条,一是双方都是自愿的,二是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我同意接手方使用,但产生一切费用都由对方负责,三就是四月一日以后店里所产生费用都由接手方负责。都签字害章!我把四月以前的账都结清。商场的正式合同我是五月中旬给她的!里面费用都写的非常清楚!但之前商场有些费用,他们也没问,我也没特意说,但只限于是口头上的!没有第三方在场如果对方想解除合同。起诉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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