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开原公司将近一年了,公司欠我三个月工资未给,我到劳动局投诉,劳动局说先叫我与原公司协商沟通,后来协商未果,我就决定通过立案仲裁,可仲裁委员会说我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期,不予立案,我想知道一年的诉讼期是指从我离职的那天起到我投诉的那天止,还是到立案仲裁的那天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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