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我司跟日本客户签订的CFR条款合同,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应负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手续费;但是最近在目的港产生了一项LSS(低硫附加费),船公司规定该费用到付,但我们的客户却说LSS费用本应包含在海运费内,不管船公司是要求中方预付还是日方到付,最后都应由卖方(即我司)承担,请问客户这种说法对吗?我司是否应该承担该笔到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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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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