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之前在别人的劝说下注册了教育公司当法人,并与客户签订了合同,为客户办理“华侨生联考”业务,由于政策原因未能办理成功,但我一直协助办理,主要负责人不是我。期间负责人曾与我签订过一份“责任划分书”内容大概意思:我只负责业务接待,不介入实质性工作,一切的公司债务、债权,与客户的业务纠纷均由他本人承担。此协议与股东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补充协议保存留档。 咨询一下,客户起诉,我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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