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处商铺,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定金,2017年1月6日两人结婚,2017年2月7日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上两人名字,最后一笔尾款于2017年6月25日全部交清。2017年11月18日办理房产证,房产证姓名为女方个人所有。想咨询一下,现在离婚的话,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对半分么?男方在结婚后,一共出了30万,给女方进行缴纳房子费用。离婚只需要退还这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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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可以去对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及债务平均分配(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和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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