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18年)年底我因为房开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胜诉,房开商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后,早上开庭的,到下午提供已办理的房产证,证号显示办理时间为三年前(2016年6月6日),这样的情况违约时间会重新计算到2016年6月6日截止吗?房开商办理房产证却迟迟不给业主,不算违约吗?二审还未宣判(但律师说当地以前案例有像我前面所述的判决违约截止时间至2016年6月6日的)我还能做什么样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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