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太平人寿普通员工,期间签订了《员工培训服务协议书》,培训协议的培训费用是1.8万,但是实际花费超过了两万,本协议所产生的培训费用均属于公司内部培训,非外部专业机构和外部专业讲师,所产生的费用无法提供外部专业机构的专项发票,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培训费用超过了本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存在了不合理性,本人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吗?劳动者本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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