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10月6日在公司上班,期间培训一周大概10月15日就正常为公司工作,12月6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但合同上写的入职时间是10月27日,合同上签的签订日期是11月17日,我已经签过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11月6日到12月6日的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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